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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年前争论的硝烟

发表日期:2006年12月19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512 次

 

“国情”一词,本来说不清楚。当年引入检察制度,许多人反对,认为检察制度与国情不合,那理由是:百姓遭受冤屈,自行到官衙鸣冤告状,自古如此,剥夺此项权利,让检察机关实行公诉,是乱了祖宗的章法,与民情习惯不合。检察制度移植进来之后站稳了脚跟,倒没发现与中国的水土不合,“国情”是阻止这类移植的翻天印,幸未成功。

检察制度自娩出之日起,争议不断。危及它存续的言论,时有耳闻。检察机关被撤废也不止一次,说这个制度的命运有点多舛,可能不算夸张。

民国时期法学界腾起一阵硝烟。硝烟环绕的,是检察制度存废问题。此争论一起,即使最终有惊无险,倘检察制度有知,也还是要悬上一阵心。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政治体制改革,撤废检察机关之议又起,关心检察制度命运者惊出一身冷汗。看起来,说检察制度已经固若金汤、动摇不得,这话有时竟要打个折扣。

在民国时期,争论的硝烟因检察制度而起——检察制度娩出,这个制度运作效果和存续的必要性引起许多非议。检察制度本非中国固有之制度,横空出世之后,当然会引起一阵骚动,有拥护者,有反对者,针锋相对,展开论战。争论的焦点是检察制度该存在还是该废除。耿文田记述这场论战云:“检察制度存废问题,为法学界争论之焦点,聚论纷纭,莫衷一是,主张存在者有人,赞成废除者亦有人。要之,任何制度有利必有弊,有弊亦必有利,万无有利无弊或有弊无利之制度也,检察制度何独不然。主张废除检察制度者有其正当之理由,主张存在检察制度者亦有其极正当之理由。”

拥护检察制度的人认为,被害人行使控诉权有严重不足,倘若被害人因恐惧而不起诉、因私欲而不起诉、因冷淡而不起诉,国家刑罚权就无从行使,检察制度恰可纠正这个缺陷;另外,有检察官承担公诉,审判官就不致于一身兼有两种职务,人们期待的公平更可以实现。有论者称:“推事审理案件,有检察官参辅其间,犹不免发生错误,若一旦废止检察制度,取消检察官,恐审判官之武断草率,敷衍塞责,视前更甚,期其审判公平,岂可得乎。”

反对检察制度的声音也不弱。如谓:“我国检察,沿自前清,当专治时代,以朕即国家之观念,附会国权诉追主义,而成此蹂躏人权之机关,实则民主国家当采民权诉追主义,即使检察官依法尽责,亦第伸张国家之威力,剥夺人民之诉权,按之主权在民之旨,殊不相合。”再谓:“案经判决之后,被告人可随意上诉,而被害人不服时,以漫不相关之检察官为其代表,岂能尽悉被害人之意旨,尽知被害人之隐情乎?苟检察官不予上诉,则被害人只有含冤隐忍,别无救济之法也。”又谓:“原告高坐于上,被告俯首于下,原告为具有法律知识之官吏,被告则为相形见绌之平民,殊属违反平等原则。”最尖刻的说法是:“国家多设一机关,人民多增一痛苦,检察制度实无存在之必要矣。”

检察官垄断追诉权是当时引起非议的症结之一。自古以来,都是被害人或者他的亲属鸣冤告状,告状的权利一旦转给检察机关,摇头叹息者便不乏其人。他们与中国的司法传统尚未割断脐带,当然觉得吃不消。曾担任过京师高等检察长等职的杨荫杭(老圃)反对检察官垄断追诉权:“司法改革以来,最不惬人意者,莫如检察官垄断追诉权。”这种制度“最不合中华之习惯与中华人之心理”。他还批评说,该制度乃是从日本生硬移植制度的结果:“中华法政人才以出于日本者居大多数,故中华人之食日本法,如日本人之食鱼,生吞活剥,不暇烹调。所谓‘国家追诉主义’,即其一例也。”几十年后,贺卫方隔代唱和,不但把这个观点介绍一番,还似乎别有深意地说:“杨荫杭先生大约不会料到,时到二十多年之后,中国居然设立了一种与法院相平行,不仅有追诉权,而且对法院亦行使监督权的检察机构。不过,这一次不是学日本,而是沿袭前苏联体制。”了解老鹤(贺卫方)法律观点的人都知道,这段话与他限制检察机关权力和降低检察机关地位的主张是合拍的。

检察制度将审判权与公诉权切割,分由不同国家机关行使,此种分权作用,使审判权受到来自控诉权和辩护权的双方制约,纠问制下的武断专横的局面为之一变。检察制度亦为弥补被害人控诉不足而来,若控诉权只操于被害人之手,因被害人不敢、不愿、不能控诉,受不告不理原则限制之审判权不能主动作为,国家刑罚权就一脚踏空,落实不了。检察官行使公诉权,在法庭上与审判方和辩护方鼎足而三,已经成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英国检察制度本不发达,1985年以《犯罪起诉法》强化检察制度,表明米字旗的国度也按捺不住,要效法大陆法系扩张检察制度,不能不说反映了西方司法制度的必然趋势。

五里雾中人,有知前途而行进者,有迷歧途而盘桓者。几十年后,当天青雾散之时,重新回顾这场争论,也许是耶非耶能够看得更清楚些。检察制度该存该废,值此百年之时,真想起逝者于地下,问其观点、想法是一仍旧贯,还是焕然一新了呢?想必非常有趣。

当年,耿文田慨乎其言:“在前清末叶,我国法制维新时代,政府能毅然采用最新发现之检察制度,已足为创造特殊文化之特性之表现,洎乎今日,检制已成为我国旧物,为国家计,纵不能扩大其职权,亦当保存而改善之。为发扬文化计,亦当阐扬而更新之。断不可轻于屣弃。”耿文田真检察制度之知己也。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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