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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作好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

发表日期:2021年8月23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1353 次

 

 

如何作好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 计洪彬

20001116

(本文稿为2000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举办全省控申处长培训班授课讲稿)

内容提要:本文稿共分为九部分. 刑事申诉的概念刑事申诉的特点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原则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刑事申诉案件的分类对证据的审查和证明关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听证制度目前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刑事申诉应否限制条件在理论上的探讨力求刑事诉讼法学相关理论结合目前检察工作实际,解决控申检察业务出现的热点问题予以探讨

 

刑事申诉的概念

刑事案件的申诉简称刑事申诉刑事申讼指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各类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而要求重新审理的再审之诉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处理的活动它是公民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其主要含义是

()刑事申诉的范围必须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终结有处理结果的刑事诉讼案件

()刑事申诉的主体必须是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

()刑事申诉的理由必须是认为原处理决定或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定案结果

()申诉的行为及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刑事申诉的特点

理解刑事申诉的概念应把握如下特点

()刑事申诉主体的特定性刑事诉讼法将刑事申诉主体严格限定为三类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诉讼法第203)。其中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第82)。律师在刑事申诉中只有代理权而不具有独立的刑事申诉权只有在得到申诉主体的聘请或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律师包括原案受委托的律师才能为申诉人的利益代理申诉由于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能否作为刑事申诉主体归属于上述三类主体之中值得探讨

综上根据复查规定》,能够独立行使刑事申诉权的仅限于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三类体现了刑事申诉主体的特定性

()刑事申诉客体的多样性

刑事申诉客体也称刑事申诉所指向的对象),是指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对于后者容易理解是指经过法院一审后在法定上诉期间或抗诉期间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以及经过二审终审的刑事判决裁定而对于前者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则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是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处理决定不管是在哪个诉讼阶段不服人民检察院都应视为刑事申诉受理按照这种广义的理解对刑事诉讼法第75条关于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而要求解除或变更的申请86条关于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提起的复议申请也将视为刑事申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刑事申诉客体的理解应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各个诉讼阶段作出的各种刑事处理决定如果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申诉的那么此类所谓的刑事申诉将被视为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被受理按照这种理解那么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就仅限于不起诉决定这是狭义的理解

第三种意见对上述意见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认为广义理解过于宽泛狭义理解不符合检察机关已经和仍在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实际情况经过权衡利弊认为确定以诉讼终结为标准的刑事处理决定比较合适因为这类决定才对申诉人的利益或被申诉人的不利益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检察机关作出的其他刑事处理决定要么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如不立案决定),要么尚处于侦查阶段如各种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如果对这些决定不服而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应予受理但可不作为刑事申诉办理例如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可以视为对同一事实的再控告或对同一事实辅以新材料的重新 控告仍可按照控告案件处理对于在侦查阶段要求解除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可由正在进行侦查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案情研究处理

复查规定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其所含的刑事申诉客体是指即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处理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述刑事申诉客体突破了过去以两不一免为主体的刑事申诉业务范围呈现出刑事申诉客体的多样性在此还应注意到以下三个问题:1.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已不再赋予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权但是对过去免予起诉决定不服的申诉和再申诉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鉴于这种情况复查规定明确规定此类申诉仍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有关复查案件的规定办理。2.《复查决定罗列了五种刑事申诉客体其中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是弹性条款这与当今的立法观念由宜粗不宜细转向宜细不宜粗”、法律规范日趋明确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的特点不合拍有欠妥当。3.对于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一款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申诉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律师代理申诉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进行如果是这样那么复查规定中作出诉讼终结的限定就有悖于立法精神这个问题有待于深入研讨

()刑事申诉效力的无阻断性

由于刑事申诉客体是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这就意味着在检察机关作出改变原决定的复查决定之前或在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原来的决定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这种不能停止执行原判决裁定或决定的特点就是刑事申诉效力的无阻断性这个特点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和复查规定的有关条款之中

刑事申诉效力的无阻断性也表明刑事申诉只是引起检察机关进入复查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材料来源对案件是否重新处理则是由受理机关决定即使已处在复查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之中案件的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仍然有效

刑事申诉的这个特点也使它区别于刑事上诉上诉是当事人等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它一经提出就必然引起上诉程序的开始从而使一审判决或裁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申诉时间的无限定性

刑事诉讼法和复查规定都没有规定申诉人超过一定期限就不能申诉也没有规定超过某个申诉期限的刑事申诉将不被受理换言之不管原案处理后经过了多长时间只要申诉人提出的是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刑事申诉人民检察院就应予受理即使是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作出了七日内申诉的规定这一特点仍然存在这就是刑事申诉时间的无限定性

关于七日内申诉的规定应该这样理解即使经过了七日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仍然可以申诉他们可以在七日后向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申诉甚至对复查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级机关再申诉而且都有可能再次进入检察机关的复查程序所以刑事诉讼法的这两条规定并不能看作是刑事申诉时间无限定性的例外至于立法上作七日内规定的意义可以比照当事人在期限内上诉的情形来理解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七日内申诉也必然引起检察机关的复查程序但是七日内申诉又不能完全比照上诉情形因为上诉能使一审判决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七日内申诉具有刑事申诉效 力的无阻断性特点它并不能停止原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两者的可比与

不可比之处值得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探索以期完善有关制度由于刑事申诉时间的无限定性申诉人的申诉权可谓得到了最长期的保障

另一方面也使申诉人滥用申诉权有了借口造成了很多无理缠诉久诉不息的局面形成讼累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复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因此确有必要对刑事申诉权的使用作出必要而又合理的限制为此可以参考人民法院的做法对于经两级法院分别驳回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审内提出)。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原则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原则不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普遍性原则而是指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应遵循的一 些特殊原则根据复查规定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案件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的原则是指在对案件作出诉讼终结的处理决定以后原承办的业务部门不再负责案件的复查工作而改由另一个业务部门复查这个原则表明了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机制其意义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可以避免原承办部门包括原办案人员主观轻信先入为主对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不作深入的调查分析就维持原结论使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流于形式

第二原承办部门以外的业务部门可以从全新的角度进行全面的复查使复查结论更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精神也使各业务部门的办案水平相互促进办案质量共同提高从而使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机制落在实处

()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遵循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必要条件衡量办案质量既要看实全法的适用也要看程序法的遵循要看二者是否达到了内在的有机统一评判办案效果既要看其法律效果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又要看其社会效果体现在办案过程中),是看其结果和过程的综合效果只有在规范化的程序下办案办案质量和效果才能有可行的保障才能使一个个具体案件都能体现出司法的公正而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之一这就是对刑事申诉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复查的意义所在

()全案复查

全案复查是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时对原判决裁定或决定中所认定的事实和运用的法律同时进行全面核查不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范围的限制该原则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核查案件的全部事实情况和全部证据各种事实和各种证据之间的全部联系以及适用实体法和遵循程序法的有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只审查事实证据而不审查适用法律或者只审查适用法律而不审查事实证据都会导致案件结论失之偏颇为了达到申诉目的申诉人总是要陈述和申辩对自己有利的一面甚至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如果复查范围仅限于申诉范围就难免一叶障目不见全貌另外尤其是对于因共同犯罪引发的多人分别申诉的情况如果按申诉个体对同一案件逐次复查既增加了司法机关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也给申诉人带来了诉讼之累全案复查原则正好避免了以上 弊端彻底地贯彻了宪法的保障申诉权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设立刑事申诉制度的宗旨就是发现和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中确实存在的错误正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使无罪的人不致受到法律追究如已追究则给予法律救济),使有罪的人不致逃脱罪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体现了这个宗旨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实事求是思想的重要体现就是要纠正案件中一切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做法维护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原则但是这种维护是以原判决裁定或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真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为提前的总的说来经过刑事诉讼的多道程序大多数案件的结论是可靠的必须予以维护但是往往因为案件事实的复杂性揭露和证

实犯罪的艰巨性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以及少数办案人员的违法性(甚至是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已构成犯罪),发生错案是难以避免的这已是不争的事实错误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不仅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所以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以上四项原则是指导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的基本规则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具有一定规律性在复查工作中行之有效的认识和做法可否作为指导原则值得摸索和探讨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

()受理

受理是指对申诉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

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

1、受理对申诉材料的要求人民检察院的接待人员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当告知的事项有一是申诉人出具申诉书二是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三是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申诉材料不具备前两个要求或在口述笔录上不签名或盖章的接待人员可要求补充材料或退回本人

2、对刑事申诉材料的处理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方可立案复查

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立案

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是指经过对申诉材料的审查后决定对某一申诉案件进行复查所办理的法定手续立案标志着复查工作的开始

1、立案前的审查立案前的审查是对申诉材料从实体上和程序上进行书面审查和 必要的调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调卷审查以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有无必要立案复查它是办理申诉案件的一个必经过程它可以提高申诉立案的准确率使复查工作避免盲目性审查原处理的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和证据

原案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处罚是否适当

有无违反案件管辖范围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2、立案的条件根据复查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7日内提出申诉的

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有错误可能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形

原案认定的事实显然有误或者有出入的

原案认定的主要根据不足或者原案的证据是虚假的

存在有足以改变原认定事实的新证据的

原案定性不准的

原案适用法律不当的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办案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3、立案应办理的手续按照上述程序和要求对申诉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复查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应由承办人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并填写申诉案件处理呈批表》,说明立案理由和根据报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检察长批准后由承办人制作刑事申诉立案决定书备案呈报表》。

()指定办案人员一般案件必须指定两名检察人员为承办人重大复杂的申诉案件应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参加办理并指定一名主办人员原案承办人不得参加

()调阅案卷材料

1、调取原卷根据复查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要调齐所有的案卷材料包括正卷内卷或副卷

2、认真阅卷认真阅卷是吃透案情弄清原案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及处罚是否恰当的基础也是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重要环节因此办案人员在阅卷时必须作到全面认真细致通常的阅卷方法是

审查案件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文化籍贯住址单位职业前科劣迹是否准确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及同案犯姓名有无差错

把原案认定的事实同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它证据相对照看原案所认定的某一事实是否成立

把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一人的多次证言多个人的证言几个鉴定结论相对照从而看有无矛盾点并分析矛盾的原因鉴别真伪要把发现的问题矛盾点疑问点归纳汇总起来并把从中找出的关键性证据摘录出来同时注明页码以便核实情况

把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与无罪罪轻的证据相对照确认其证明力

重点审查被告人有无作案时间和条件审查被告人被认定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审查原裁判决定是否适用法律准确从而严格区分罪与非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出对案件纠或不纠的意见

3、认真做好阅卷笔录》,根据办案的经验总结,《阅卷笔录摘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发案的原由和时间立案时间采取强制措施时间处罚时间

原案认定的事实及案件性质

被告人的供述及其它证据

原案承办人的意见检委会审委会研究的决定原审判情况

原案适用的法律

原复查情况和决定

()调查核实根据复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阅卷后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其它需要核实的问题应拟定调查提纲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进行补充调查对原卷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 核实工作

1、申诉人当时已经提出了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罪轻的事实和根据未能引起原办案人注意的

2、原认定的事实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或不足以证明的

3、申诉人提供了原始证据直接影响到原案事实认定和处理的

4、复查人员发现有着影响原案定性处理的证据应收集而原办案人员没有收集的等等

调查核实中如有必要复查人员有权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由其签名或盖章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认为需要复核时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

()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根据复查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申诉案件经复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结案

1、原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已经审查清楚

2、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已经调查清楚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调查

复查人员经过了调阅案卷和补充调查工作对全案已可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即可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 申诉人基本情况与原案的关系

2. 案由及案件来源

3. 原处理情况原认定事实及适用的法律

4. 申诉理由依据及请求

5.复查简要过程复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6. 复查处理意见

7. 承办人签名及 

()部门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部门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讨论案件的规定召集有关人员听取复查人员的案件汇报复查人员应根据全案复查的原则及所复查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真实的汇报最后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该是明确具体确定的在汇报中听取汇报的人员对于其中不清楚有疑问的地方可以发问承办人员应作出说明和回答承办人员汇报完毕后参加讨论的同志应对承办人员提出的复查处理意见同意与否表明各自的观点看法并说明理由和根据也可以提出其他处理意见集体讨论案件时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几种意见就是几种意见讨论案件应制作讨论案件笔录》,将会议情况参加人员各种意见记录在案一般来说对原案维持并且处讨论意见一致的填写结案表连同复查终结报告一并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即可除此之外均应报检察委员会员集体讨论决定

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刑事申诉案件经部门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报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应制作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审批表》,连同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研究意见经主管检察长批准提交检委会研究检委会研究时承办人应制作讨论案件笔录存卷

()制作复查决定书

复查部门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制作复查决定书由于申诉案件的复杂性复查决定的内容具体分为

1、维持原判决裁定或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经复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的人民检察院应予维持并在复查决定书内说明维持的理由

2、撤销原处理决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等方面确有错误的撤销原处理决定必要时作出新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3、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确有错误符合检察机关抗诉条件的提出抗诉意见移送起诉部门审查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抗诉不论抗诉与否复查部门均应在复查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适时送达申诉人

复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诉人的姓名及申诉的主要情求

复查后认定的事实情况及适用的法律法规

复查结论

经第几次检委会讨论决定以及作出复查决定的时间

加盖机关印章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

执行和备案

对不服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 、侦查追诉的由原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宣布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结案后10日内将复查终结报告复查决定书或复查通知书讨论案件记录的复印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十一立卷归档

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的立卷归档是指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后把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检察诉讼文书及各种证据材料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别整理排列装订成卷并交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的一项具体工作立卷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一案一号的原则核心意思是同案不能分割异案不能合并这样做有利 于完整系统地反映一个案件办理的全过程真实地反映和维护案件的历史全 

2、按办案程序立卷的原则它有两层意见一是指按实际办案程序排列卷内材料二是按照办案程序同一案件应由各部门分别立卷坚持按照这一原则立卷有利于保持诉讼案卷材料的连贯性和层次性

3、结案立卷原则执行这项原则对于复查刑事案件有着特殊意义它主要解决跨年度办案问题有利于保证卷内材料齐全完整

4、承办人立卷原则因为承办人自始至终参加一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坚持这条原则有利于立案工作的完整系统准确及时从而保证案卷质量

刑事申诉案复查卷的主要内容应按如下顺序排列

1、检察长或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的批示

2、来方登记表

3、控告申诉材料来方接谈笔录

4、阅卷笔录

5、调查提纲

6、各种查证材料

7、结论汇报案件记录

8、复查终结报告

9、检委会讨论记录

10、处理决定

11、其它应入卷的材料

卷皮目录备考表卷底按常规填写装订

十二时间限定

我们这里所说的时间要求是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全部过程中的时间要求

1、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3日内将复查决定书复查

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7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的3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3日内调卷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在3日内将案卷寄出

3、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3个月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对上级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在收到交办文书后10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 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时应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4、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不论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均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10日内通知申诉人

5、《刑事复查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交申诉人及原案被处理人

6、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后应将复查决定书或复查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将刑事申诉复查报告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材料上报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结案报

告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仍有错误可能可以直接立案复查也可以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复查

刑事申诉案件的分类

按照刑事申诉客体的分类,《复查规定对刑事申诉的分类及管辖作了规定除了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已生效将执行的申诉和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

这里重点阐述以下五类申诉案件

()对不服不起诉的申诉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按照刑事诉讼理论不起诉属于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范畴起诉便宜主义是调整公诉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含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案件鉴于该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不将其交付审判和处以刑罚更符合诉讼的要求和目的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权衡利弊后有决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从刑事诉讼规定的不起诉的范围来看已包含了由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而主张的不起诉的内容但是又不完全等同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已是一种内容丰富具有中国刑事诉讼特点的制度其既包含了起诉便宜主义的部分又包括了对经过侦查认为确实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终止诉讼的决定也包括了对经过侦查以及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决定暂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情形对于这点就属于无罪推定理论中的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理论范畴 。

无罪推定是针对有罪推定而提出的在封建专制主义时代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对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国家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新的刑事诉讼法里贯穿着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所谓有罪推定就是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假定他是有罪的人对他进行刑讯逼供不允许他实行辩护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对有罪推定进行了猛烈抨击并提出以无罪推定代替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的含义是被告人在生效判决宣告前应假定为无罪的人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十八世纪中叶意大利资产阶级著名法学家切查利·贝卡利亚在立法上最早规定无罪推定的是17898月法国人权宣言》。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人”。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1979年生效的联合国人权公约也都有类似的规定美国习惯法规则和美国个别州的立法也有无罪推定的规定但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文规定这一条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不起诉制度是与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相适应的这就是:①当前的中国地大人多经济还不发达并且刑事案件较多实行诉讼便宜主义原则更符合诉讼经济的国情要求;②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决定对确实不构成犯罪的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以有利于真正和充分体现我国刑法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③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职能部门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决定不提起公诉以保证公诉的质量

1、不起诉类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分为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这三种不同情形的不起诉性质适用条件不同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

这种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必须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又称法定不起诉或绝对不起诉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对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追诉权或者已丧失诉权依法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些包括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构成犯罪是决定犯罪嫌疑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前提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这类案件人民检察没有诉

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则人民检察机关已丧失诉权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国刑法第87条对追诉时效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超过法定期限而仍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就不能再对其进行追究而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有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例外一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以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仍可追诉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三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特赦令经国家主席颁布后具有特别法律效力经特赦令免除刑

罚的罪犯人民检察院就不能再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没有诉权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根据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责自负的原则犯罪嫌疑人死亡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人民检察院的诉权就不再存在刑事追诉活动就不能现继续进行下去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主要适用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特别法中规定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又称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相比较酌定不起诉是拥有诉权而予以放弃不提起公诉后者是没有或者丧失诉权而不能提起公诉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拥有一定的起诉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实现诉讼便宜主义原则的体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这方面酌定不起诉的案件与提起公诉的案件是一致即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构成了犯罪的是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存在法定不起诉案件的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

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

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即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况以及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确认的确情节轻微为了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不起诉比提起公诉效果更好的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主要是指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情形

a. 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b. 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c. 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超过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d. 犯罪嫌疑人因紧急避险超过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e.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f.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g.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h. 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i.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人员

j. 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员

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又称存疑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的规

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条件是

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在办案中发现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a)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b)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c)据以定罪的证据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d)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有其他可能性的

经过了二次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是在侦查终结后补充性地调查事实和获取证据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

诉中的补充侦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是对一些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情证据不足使用一般的调查手段可查清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另一种是由于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畴或者犯罪嫌疑人补充侦查的工作量大或者需要使用技术性较强的专门侦查手段才能查清的案件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补充侦查存疑不起诉条件之一经过二次补充侦查指的应是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2、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这条规定及复查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被害人多种选选择权即被害人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由原决定机关的上级检察院复查如对经复查维持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七日后提出申诉由原人民检察院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向作出复查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再申诉这多种选择构成的法律救济体系为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提供了最充分的保障

被不起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

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这是关于被不起诉人对有罪不起诉或称相对不起诉)”不服的申诉这类不起诉是依据被不起诉人存在犯罪的前提只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的在司法实践中被不起诉人申诉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此类不起诉决定虽然意味着诉讼已经终结已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对认定其行为属于犯罪尽管是情节轻微”)不服二是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此类决定的同时往往会对有关主管机关提

出检察意见建议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从而造成对被不起诉人的不利益由于这种检察意见是源于不起诉决定所认定的情况作出的所以此类申诉多是直接针对不起诉决定提出

关于被不起诉人能否对无罪不起诉或称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提出申诉的问题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是复查规定也未予以限制而且由于三种不起诉决定都属于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所以三类不起诉决定的被不起诉人都可以提出申诉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

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由三个方面组成: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③有逮捕必要这三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为了充分理解逮捕的三个条件现分述如下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是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条件和事实基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这里的犯罪事实即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在实践中要注意不能用起诉的标准来要求逮捕工作应当看到逮捕只是侦查

措施之一逮捕后还应进一步收集证据对于有的侦查机关或部门在侦查案件中采取一旦批准或决定逮捕就意味着结案的做法应当予以纠正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人民检察院在具备前一个条件的情况下在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之间作出选择的法律尺度是捕与不捕的分水岭之一根据这一条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否逮捕时不能无视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如何一概批准或决定逮捕而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和刑法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就不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的一般也不宜批准或者决定逮捕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条件所要求的只是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所谓可能只是一种不确定的判断何况这种判断又往往是在侦查阶段甚至侦查初期根据当时的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作出的显然这就难免出现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的判断与人民法院审理后实际判处的刑罚不相一致的情形应当说出现这种情形是正常的不能由此便认为批准或决定逮捕错误

3、有逮捕必要

所谓有逮捕必要”,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在依法没有必要采取最为严厉的逮捕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大则有必要对其适用逮捕措施使其与社会隔绝消除其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客观条件在审查批捕时应正确理解社会危险性所包含的内容一是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如逃跑串供毁灭罪证干扰证人作证等二是继续实施犯罪危害社会的危险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大小制约着逮捕的必要性所以说审查逮捕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逮捕也不是唯一的强制措施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大确有逮捕必要时才能对之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后作出的不捕决定主要有三种

1、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批捕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现有的证据不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或者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

对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要的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虽然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明显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2、具有法定不追诉情形的不批捕对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不应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批捕决定

3、证据不足的不批捕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公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对审查批捕的案件审查后发现其证据和事实未达到批准巡捕所要求的程度

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是证据不足的不批捕上述三种情况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两类一是检察机关认为已构成犯罪但因符合不批准逮捕条件而不批准逮捕的这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并没有终结诉讼还在继续进行所以对这类不批捕决定不服的不视为刑事申诉仍可由审查逮捕部门或侦查部门按当事人要求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对待研究处理方案控申部门不予办理即使受理了也应转由上述部门办理另一类是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这类决定一旦作出就意味着对该犯罪嫌缝人的诉讼已经终结办理这类申诉对防止遗漏甚至放纵犯罪起着积极作用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撤销案件决定是检察机关对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作出的终止诉讼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应予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应终止侦查并撤销案件: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认为是犯罪的;3.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撤销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复查不服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应首先查明是否符合上述撤销案件的条件复查后认为撤销案件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并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认为撤销案件决定错误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则由复查部门移送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与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有所竞合但两者的差别也很明显前者只适用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而后者还包括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复查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1、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的如果被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机关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的直接通知冻结机关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2、对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这是个弹性条款是为了适应某些特殊的一时难以预料的情况而规定的需要明确的是检察机关如作出追缴财物没收罚款决定已没有法律依据尽管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不再赋予检察机关作出上述决定的权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检察机关由于利益驱动而违规使用罚没权的现象并不鲜见由此引发的不服罚没要求返还合法财产的请求检察机关必须予以重视并制定有效的救济程序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此类决定不服的申诉按复查规定继续办理是合适的至于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的具体范围亟待经过实践予以修改和完善

()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规定第四百零五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分别受理依法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第四百零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圈内人申诉归监所部门管圈外人申诉归控申部门管的形象说法所谓圈外人指已服刑完毕回归社会的人员和代表被害方利益

的申诉主体这种管辖分工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或称再审程序的规定由检察机关作出的内部管辖分工根据再审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办理对已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申诉的职能部门所以受理这类申诉既是检察机关的权力更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对于这类申诉有些人民检察院往往以工作量大法院不配合等这样或那样的主客观的不利因素为借口不予办理或者转给法院一推了之这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做法不仅破坏了刑事诉讼法赋予申诉主体的程序上的公正而且损害了申诉人对检察机关的信任这种极端不负责任的踢皮球式做法是官僚习气衙门作风的表现是严重的渎职必须坚决予以抵制和纠正对于这类申诉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后应该积极办理如果认为有冤错可能且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则应主动提请立案复查如果复查后认为符合抗诉条件则应果断提出抗诉意见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切实履行好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应尽职责关于再审程序还应注意将刑事申诉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主动进行的审查处理加以区别另外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为刑事申诉主体请示检察机关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其申诉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才可能引起再审程序而当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为抗诉请求权主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时其请求效力与前者是有差别的注意比较

对证据的审查和证明

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中心问题在刑事申诉复查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对于查清案件事实证明犯罪保证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决定性作用我们应认真研究有关证据理论提高办案能力

()证据的种类

证据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的外部形式又称证据来源或证据资料等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的证据通常有被告人自供证人证言实物检验书证鉴定人意见英美法系的

证据种类由于没有统一的成文法规定比较混乱但大致上分为被告人自供实物证据包括检验的结论证人证言书证至于鉴定人意见则作为特殊的证人证言不作单独证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⑴ 物证书证;⑵ 证人证言;⑶ 被害人陈述;⑷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⑸ 鉴定结论;⑹ 勘验检查笔录;⑺ 视听资料这七种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事物不能作为证据

1、物证

物证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的能否作为物证的关键是该物品和痕迹是否同案件事实有联系特别是因果联系两者之间没有联系就不能作为物证审查物证是否真实的方法一般采用以下几种:⑴ 把物证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如果物证不实必然同其他证据发生矛盾这就要进一步查证消除矛盾分辩出真伪;⑵ 把物证交被害人家属证人被告人辨认;⑶ 对物证进行科技鉴定;⑷ 对物证材料来源有怀疑可通过证人查证或寻找新的物证

2、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文字材料书证同物证两者的不同点在于书证是以文字符号表达的内容来证

明案件事实如果与文字内容无关的物品文件证明案件事实应作为物证如涂改伪造的货币证件应是物证而不是书证书证和物证都是以实物的存在为共同特点的两者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把物证和书证列为一个种类通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书证

书证是否伪造的如利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盗用公章或私刻公章开假证明或开空白介绍信伪造内容进行犯罪活动。⑵ 书证是否在暴力威胁欺骗等情况下制作成的司法实践中犯罪人为掩盖罪行而威胁欺骗他人制作书证是屡见不鲜的。⑶ 书写的内容是否有错误文字材料虽非故意也可能有错这可能是记忆上认识上书写上和打印等的错误造成的。⑷ 书证同案件事实有无因果联系没有联系的文字材料不能作为书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人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就自己所了解的案情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⑴ 证人不能指定更换和代替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亲自作证的义务。⑵ 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如他们在非执行职务中了解案情不应担任本案的工作应作为证人参加诉讼。⑶ 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级领导人也都有作证的义务没有拒绝作证的特权如年老体弱多病行动困难可以书面代替口头作证。⑷ 被告人被判刑的人不得为本案其他被告人或其他案件被告人作证。⑸ 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有关嫌疑人或物品的辨认这是以采用辨认的方法作证和证人证言没有多大区别。⑹ 被告人的辨护律师如果在接受委托前了解本案情况则不宜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而应以证人身分参加诉讼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和判断必须仔细谨慎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审查证人是否如实提供证言导致证人伪证的原因很多主要有证人同当事人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证人受别人指使求情收买威胁或施加其他压力证人的政治思想品质不好讯问证人时对证人采用刑讯威胁及其他非法手段等影响证人伪证的上述因素都应该注意。⑵ 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就是审查他陈述的情况是怎么知道的这不外三种来源:① 亲自直接感受的。② 间接知道的。③ 来源于道听途说”,“里弄传闻”,“马路消息”,或者单纯的推想猜测这些都是不可靠的。⑶ 审查证人证言的形成和反映一个诚实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由于在形成反映过程中受主客观因素所限可能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证人从感受某种事实到陈述证言要经过感受记忆回忆表达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可能失真失真的因素很多分别叙述如下:① 证人感受事物的能力对证言的影响由于生理或疾病等原因有的人灵敏有的人迟钝有的人感受比较准确有的人容易错觉。② 证人感受事物时的客观环境也影响准确性如距离远近白天夜间光线可见度晴朗阴雨或浓雾风力音响大小都是影响准确性的因素;③ 证人记忆力也影响证言的准确性每个人的记忆力有所不同这同证人的年龄健康职业训练不同有关记忆力还和当时对事物有没有兴趣受刺激大小有影响。④ 陈述时回忆和表达的主客观条件也影响证言的准确性证人证言表达的准确性同办案人员的询问方式关系很大诱导性发问就容易失真办案人员不能限制证人只能说什么不要说什么也不能提出一个问题让证人只作的回答应当让证人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情况而后可再作澄清询问审查证人证言必要时可进行实验检查对质但主要是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统一分析相互对证。⑷ 资本主义国家的证人证言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对证人证言的使用规定了许多规则英美法系国家尤为详细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① 证人资格一般来说成年或未成年人具备下述条件的都有到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a. 有记忆能力;b. 有正确表达能力;c. 直接耳闻目睹案件事实;d. 有宣誓能力了解作证的义务同时对证人作证资格作了若干限制这主要是:a.医师护士律师神职人员对由于受委托在业务上了解的当事人的事实或秘密有权拒绝作证;b.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被告人不能作证人询问英国从1898年起被告人有作证资格美国除个别州外允许被告人作证;c. 近亲属间过去多规定有拒绝作证权近代趋向没有拒绝作证权只是配偶间有某些例外的规定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规定配偶和定有婚约的人有权拒绝作证;d. 告密人有拒绝作证权英美习惯法除特殊情况外早就承认这一权利。e. 公务人员在职务上了解的国家机密非经主管官员同意不得传唤作证。② 证人口证各国对证人作证均以口头作证为原则书面证言为例外证人除在国外去向不明重病不能到庭死亡等特殊情况外经传唤到庭作证并受法庭当事人辩护人的询问或交叉询问。③ 证人宣誓各国一般都以宣誓为证人作证的前提拒绝宣誓的证人不得作证未成年人近亲属作证可不宣誓关于宣誓的方式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在法庭上先由审判长向证人宣布下列引语,“请你向上帝宣誓你的证言是尽你所知毫无隐瞒完全据实陈述。”然后证人宣誓:“我宣誓我的证言是尽我所知毫无隐瞒完全据实陈述上帝帮助我。”宣誓时举起右手不信宗教者可不用宗教宣誓宣誓的目的是用宗教信仰阻止证人伪证在东方各国现多不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反对用宗教迷信宣誓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所作的叙述被害人陈述就其证据性质来说同证人证言是基本相同的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与证人基本相同世界各国多把被害人陈述作为证人证言但由于被害人的特殊作用和特殊的诉讼地位既不同于证人又不同于当事人我国法律把被害人陈述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这是完全必要的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基本相同但要特别注意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同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这一特点因此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⑴ 被害人由于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痛苦往往出于个人感情愤怒希望严惩犯罪人在陈述中有可能夸大犯罪情节;⑵ 被害人遭受侵害时精神可能高度紧张或激动容易产生各种错觉;⑶ 注意被害人同被告人的关系可能出现假被害人。“被害人就是犯罪人或者是诬陷者这种被害人必然制造假象作虚伪陈述因此要特别注意被害人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陈述中有无矛盾陈述和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⑴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其中包括自首坦白或供认;⑵ 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⑶

露本案其他共犯犯罪事实的陈述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对其供述和辩解都不可轻信通常应注意以下几点:⑴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自首坦白供认罪行有各种动机和情况可能被迫交代也可能掩盖同案犯也可能承认轻罪掩盖重罪或重要情节也有各种动机和情况可能认为没有掌握他的罪证可能认为没有供认定不了罪或者没有犯罪等等;⑵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合情合理有无矛盾有无反复前后是否一致;⑶ 取得被告人的供认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威胁诱供骗供指供等情况;⑷ 最重要的是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全案证据材料综合分析对比看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必有矛盾的一方证据材料是不真实的需要认真查对核实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案件中某一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所提出的书面报告鉴定结论是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对鉴定结论应要求:① 鉴定人对案件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必须作出正确客观的结论;② 鉴定结论只能就某些专门性知识问题作出回答不能回答法律性问题对鉴定结论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① 给鉴定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② 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这个专门问题的知识水平;③ 进行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④ 鉴定结论是否合乎逻辑前后有无矛盾;⑤ 鉴定人是否有疏忽粗枝大叶是否经反复的检验几次检验结果是否相同;⑥ 鉴定人是否受外界影响使他故意作出某种违反事实和科学的结论对鉴定结论有怀疑时可由原鉴定人重新鉴定或者另外指派鉴定人鉴定

7、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审判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检验所作的笔录依法制成的勘验检查笔录一般说来是比较客观的但由于主客观原因也有可能发生错误应进行审查判断审查时应注意是原始的现场破坏的现场或者伪造的现场的具体情况勘验检查人员的责任心业务技术水平怎样在审查中如发现有怀疑和矛盾在必要和可能时可重新进行勘验和检查

8、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通过录音录像所记录的语言声音和形象行为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的事实这种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录音磁带录像带磁盘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化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它具有直观性强信息量大精密度高动作形态具有连续性等特点既不同于书证也不同于物证这种证据更有利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视听资料进行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视听资料应注意两个问题:1. 注意区分视听资料与以录音带录像带等形式出现的特殊物证录音带录像带等是视听资料的物质载体只有录音带录像带中记录的犯罪分子的语言和其他声音以及犯罪分子的形象和犯罪活动过程的信息才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作用这就决定视听资料必须是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的现场制作的如果是作为违禁品被依法没收的黄色录音带录像带及作为盗窃赃物被依法收交的录音带录像带等是属于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证据。2. 注意鉴别视听资料的真伪视听资料虽然作为高科技的产物信息量大但也容易被剪辑伪造司法机关在运用时应当注意鉴别其真伪判断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对视听资料审查应当注意制作附文说明对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情况要认真了解以便做出正确的鉴别和判断

()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指依一定的标准把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国诉讼法学者对证据的分类意见不尽相同十八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法学家边沁把证据分为实物证据和人的证据宣誓证据言词证据和书证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即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等多种现代资产阶级法学者对证据的分类大体上有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主证与反证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人证与物证积极证据与消极证据通常证据与辅助证据等也有的资产阶级法学者对这种划分持否定的态度认为是形式证据理论占统治地位时代的残余在实行自由心证主义的时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参照各种证据分类的理论我们认为以下三种分类是很有现实意义的:⑴ 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⑵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⑶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1、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划分是以肯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为划分标准的控诉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这种证据是控诉被告人有罪和法院制作有罪判决和从重加重刑罚的根据辩护证据是否定犯罪事实存在和被告人有罪以及减轻被告人罪责

的证据这种证据主要是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反驳控诉及法院制定无罪判决和减轻刑罚的根据例如证人目睹被告人持凶器杀死了被害人这就是控诉证据如果证人证明是被告人防卫过当而使被害人死亡相对而言即为辩护证据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是以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的从直接的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叫作原始证据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作传来证据原始证据俗称第一手材料例如证人对亲自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被告人对自己的被控罪行所作的供述和辩解书证的原本等都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例如证人陈述有关案件的事实是听别人讲的书证的副本物证的复制品等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是以能否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为标准的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是间接证据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就是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例如证人某甲目睹被告人持刀杀死某乙或者被告人承认持刀杀死某乙的事实这都直接指出被告人犯了杀人罪是直接证据如果某甲只能证明现场遗留的杀人刀是被告人的这是间接证据因为这只能推论被告人杀人的可能性不能直接指出被告人是杀人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间接证据证明主要犯罪事实要经过推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各自可以是控诉证据或辩护证据也可是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不一定是原始证据间接证据也不一定是传来证据

 

()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证据材料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判断证据是证明过程的关键性步骤经审查判断证据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的结论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这是关系到对被告人逮捕起诉和定罪判刑是否正确的严肃问题对各证据材料如何查证属实通常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⑴ 证据材料来源是否合法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是证据真实性的保障用刑讯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或道听途说来源不清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也可能有不真实的需要由其他证据材料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⑵ 证据材料同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特别是因果关系没有联系的证据材料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据例如现场的指纹与被告人的指纹经鉴定同一说明被告人到过现场但到过现场与犯罪可能有因果关系也可能是偶然巧合而没有因果关系。⑶ 对每一证据材料本身进行分析弄清其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是否合乎情理如发现有矛盾或不合情理可再次询问被害人证人或被告人或寻找其他证据查证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须以个别证据的审查判断属实为基础但个别证据审查属实并不等于证实整个案情证据材料简单堆积并不能对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结论必须把它们联系起来进行比较综合分析研究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从种种偶然联系中找出必然联系证明有罪和罪重情节的证据和证明无罪罪轻情节的证据材料都要对比全面分析如果有罪罪重的证据充分确实就否定了无罪或罪轻的结论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有矛盾有怀疑或者一些事实不清则需要继续发现收集新的证据在判决生效前的证明过程中审查分析判断证据往往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要反复多次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充满着矛盾案件开始一般是根据初步获得的简单证据材料提出初步判断后的一种或几种假想作为侦查收集证据的方向根据进一步收集的证据肯定或否定原来的设想在这个过程中证据之间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各种矛盾都被确实的证据排除后才能得出唯一正确的结论只要有关犯罪主要事实的矛盾没有排除或者存在不是被告人犯罪的可能性这就是可疑在可疑的情况下不能凭大概”、“差不多”、“估计很可能”,就冒然作出判断结论而定案

4、当前证据审查中常见的错误

主观性是证据调查之大忌以主观主义的思想方法去收集审查证据处理案件很难保证不出错案某地司法机关在办理一起强奸抢动案件中根据被害人的辩认形成先入之见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采取捆绑吊打电警棍捅等刑讯手段以及欺骗等非法的方法迫使王某某承认了作案事实”,但始终查不到证据于是调查人员又依据先入之见去收集所谓的证据他们让王某某画出作案时所穿皮鞋的鞋底花纹王某某画不出来调查人员便先画出鞋底边沿线进而诱导他填画上与现场留下的鞋底印一致的花纹及特征根据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分子作案时穿一件黄大衣而王某某根本没有黄大衣调查人员竟从王的邻居家提取一件黄大衣充作证据”。王某某多次申诉喊冤提出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但办案人员坚信自己的主观推断对王的申辩不听不信也不去调查本案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王某某判处并执行了死刑正是主观主义导致了这样一起严重的错杀案件

证据调查还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全面看问题的观点切忌片面性事物的真实性是在事物的普遍联系中存在的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也是如此只有全面调查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全面收集证据才能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如果调查中偏听偏信只注意一方面的证据而忽视另一方面的证据并根据片面的材料轻率下结论就会犯片面性的错误在证据调查中只注意本证不注意反证只注意直接证据不注意间接证据只注意原始证据不注意传来证据只注意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注意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注意符合自己对案情分析的证据而不注意不符合甚至可能推翻案情分析的证据在调查中只对一种可能性进行调查而忽视对其他可能性进行调查等等都属于片面性错误的表现

表面性是证据调查中容易犯的另一种思想方法上的错误客观世界的复杂性决定了事物的现象并不直接等同于事物的本质在认识过程中只有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制作功夫才能透过现象认清事物的本质在证据调查中也存在着许许多多的假象或表象如违法犯罪人员为了逃避惩罚往往要制造假象编造谎言甚至嫁祸于人而没有违法犯罪的人也可能在某一方面与案件事实发生偶然的巧合由于主客观诸因素的影响当事人证人被害人的陈述或证言也会有不实或虚假之处在如此纷繁复杂的情况面前如果执法人员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浅尝辄止就会被假象表象所迷惑不能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而依据假象表象认定事实也会办出错案来如某市公法三机关复查纠正的一起错判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中原判认定被告人先后五次实施强奸抢劫犯罪从卷内供证材料看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和犯罪情节基本一致特别是卷内五名被害妇女中有三人陈述犯罪分子身高一米六八”。其中一名在某日深夜11点被强奸的妇女也咬定犯罪分子身高一米六八”。从表面上看每个陈述都十分逼真”,且三名被害人的陈述完全一致相互印证没有不信的理由然而事后经过深入调查揭开了这些逼真的陈述的假象原来本案中的三份一米六八的陈述是原办案单位的个别办案人采取错误侦讯方法分别找三名被害人对被告人辩认之后出具的假证又经反复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达到了供证词所谓的高度一致”。原几级法院承办过本案的审判人员也有人对三份一米六八的陈述有过怀疑但最终还是被本案主要事实情节供证间完全一致的假象所惑而忽视了这个疑点本案虽然在交付执行前得到纠正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了严肃处理但三个一米六八的教训是非常值得记取的。⑷ 在证据调查的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仍然犯迷信口供追求口供轻信口供的错误其表现主要是在证据观念上受封建时代口供主义传统意识和社会

心理的影响,“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的观念根深蒂固把口供看作是最可靠证明作用最大的证据在证据收集上一味追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忽视其他人证物证的收集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上盲目轻信口供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往往是有供就信而忽视对口供真实性的审查判断在证据的运用上有证无供不敢定案有供无证轻率定案供证矛盾按口供定案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迷信口供追求口供轻信口供的错误会给证据调查和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危害一是会把收集证据的工作引入歧途使调查人员的注意力全部集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上而忽视口供以外的其他人证物证的收集错过收集证据的良机使本来可以收集到的证据因时过境迁而再也无法收集到二是容易导致调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口供锓犯公民人身权利三是很容易办错案件实践证明有罪者不认罪作虚假供述的有之无罪者承认有罪的现象也存在如果有供就信以未经查证核实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就会以假当真造成冤假错案这一点已被历史上无数的冤假错案所充分证明。⑸ 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刑讯逼供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对被讯问人进行肉体的折磨和摧残如欧打捆绑上紧铐电警棍电击等变相肉刑是指虽不直接使用肉刑但采用罚跪罚站罚晒罚冻等体罚方法使被讯问人受到肉体的摧残和折磨刑讯逼供是封建专制和口供主义的产物是一种野蛮的落后的法西斯式的办案方式在调查中采用刑讯逼供一方面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甚至会造成被讯问人伤残死亡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依据刑讯获取的不实口供定案极容易导致冤错案。⑹ 以威胁的方法收集证据是指调查人员以给调查对象或其亲友造成个人利益的损害相恫吓使调查对象因恐惧而被迫提供证据以个人利益的损害相恫吓是指以危害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或揭露个人隐私等相恫吓使调查对象心理上产生恐惧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以不招供就给点颜色看看相威胁或者以不交待罪行就长期关押相恫吓询问当事人时以将作出不利的裁判相要挟询问证人时以揭露隐私相恐吓等等都属于威胁的方法调查对象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往往会违背内心的真实意志按照调查人员的竭力提供证据而导致证据失实。⑺ 以引诱的方法收集证据是指调查人员以满足调查对象的某种个人利益为诱饵诱使调查对象按照调查人员的竭力提供证据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许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询问当事人时许诺作出有利的裁判询问证人时许诺帮助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等等都是常见的引诱的方法以引诱的方法收集证据也会造成证据的失实。⑻ 以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是指调查人员以编造不能实现的情况使调查对象信以为真而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提供证据如有的调查人员对被讯问人说:“只要你交待了就可以回家。”“只要你说清楚就没你的事了。”而当犯罪嫌疑人交待后却被起诉判刑有的错案就是犯罪嫌疑人急于获得自由对办案人的话信以为真顺竿爬交待了犯罪事实”,而后被按照有罪的供述错误判刑的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是指以除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方法以外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如以车轮战疲劳战不给饮食不给治疗疾病等不人道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威胁引诱欺骗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形式上虽不同于刑讯逼供但其目的都是为使调查对象按照调查人员的主观要求提供证据都是违背调查对象的真实意愿其结果不仅达不到弄清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还容易导致证据失实依据这样的证据处理案件没有不出错误的因此这些方法都是法律所严禁的。⑼ 违反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原则依据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定案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法律对定案证据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4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在证据调查活动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调查人员收集到的各种人证物证都存在真实与不真实两种可能性而证据本身又不能自我证明属实必须由证据调查人员借助其他客观事实鉴别印证是否属实如果证据未经查证属实来源不明真伪未辨就用作定案的根据其后果一是会使案中证据之间出现矛盾无法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结论使案件久拖不决无法结案二是依据未经查实的证据定案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证据未经查证属实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证据本身是否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未经查证属实就物证而言各种自然力的作用客观环境的变化都有可能使其发生变化改变原来的形态或状况不能如实地反映案件的本来面目而人为的破坏或作假如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提供假物证篡改书证音像资料的内容等等也会使调查人员收集到的物证不真实如有的物证在提取时被改变了原来的形态有的人的陈述在记录时被改变了原意有的勘验笔录是事后追补的与现场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有的鉴定结论因鉴定人水平不高经验不足而出现错误等等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另一种情况是证据与案件是否存在关联未查证属实关联性是证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属性是决定某一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否成为证据的重要条件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必须是客观的与案件不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意义如果把这样的事实用作定案的根据也会办出错案来如一起杀人案件中某林场职工复员军人因其身份年龄等与侦查人员分析的案情相符而被列为嫌疑人在搜查时在他家组合柜上发现一套叠放整齐的军装前衣襟被址坏掉了三个扭扣衣服上沾有血迹衣箱底下搜出一把黑塑料把单面刃水果刀搜查是在案发后两日内进行的军装洗净叠放整齐被怀疑是作案后洗去血迹前衣襟被扯坏掉了三个钮扣被怀疑是在作案时搏斗所致衣服上沾有血迹经检验有两种血型衣服领子上有O型血前襟上有A型血,A型血与被害人血型相吻合黑塑料把单面刃水果刀位于衣箱下被怀疑是作案后藏匿于此根据上述迹象确定犯罪嫌疑人本无失误但错误发生在其后所进行的进一步的调查和对案件的处理中搜查后办案人员依据已掌握的上述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逼供获取了有罪的供述但在后来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完全推翻了供述并提出身上的血迹是因家庭纠纷与弟弟吵架动手打破弟弟的鼻子蹭上的血迹而办案人员对此根本未予查证被害人尸体上从四肢到各处内脏器官均有开放性的创口发案现场长97米的道路枯草丛及居民住宅木板障子上有大量喷溅状血迹而搜查提取的嫌疑人的上衣只有点滴擦蹭式的血痕被害人尸体上有两种创口一种是一角锐一角钝创口一种是两角锐的棱形创口说明是两种刺器所形成而搜查中提取的单面刃水果刀不能形成被害人尸体上的创口但此重大矛盾竟也被忽略未予查证最后本案依据未经查实的证据定案并考虑到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案中的两件物证本来与案件没有任何联系但由于办案人员未经认真地审查核实就用作定案的根据结果铸成一起重大的错案此案后来虽经复查平反但证据运用上留下的教训去是十分深刻的

()证明

1、证明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确定是否发生了犯罪谁是犯罪人和罪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事实的活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包括以下内容证明的对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查明的事实的范围也就是要查明案件中与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事实证明的要求是指证明所要达到的质量问题证明的责任是指谁负有收集和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证明和程序是指证明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的程序进行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过程是指证据的收集包括证据的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和判断包括审查判断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全部过程

2、证明的对象

在刑事诉讼中凡是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须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与此无关的事实不应成为证明对象具体说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可分为下面几类第一类案件事实即是否发生了犯罪行为犯罪人是谁以及罪责轻重的各种情节第二类被告人的履历情况主要是指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成分出身工作单位职业工作经历籍贯和现在住址是否受过刑事或行政处分政治面目和一贯表现等第三类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证明上述两类情况的证明手段但证据材料本身也要证明其真实性从而又成为证明的范围因为无论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或者是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都有真实或不真实的两种可能性无论什么证据材料都不能自我

证明其本身的真实性司法人员也不能主观估计它的真实性而需要另外的证据证明它是否真实

上述三类证明对象所涉及的问题在具体案件中一般都应查明但并不是每一项都要证明有些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

3、证明的要求

证明要求是指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的要求是由刑事诉讼的任务所决定的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分子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为了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要求认定犯罪事实

和犯罪人必须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是指每一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而不是虚假的在证据材料确实可靠的前提下还要求证据充分充分是要求证据有一定的数量构成认定案件事实的足够依据只有个别证据没有若干证据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审查构成相互配合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是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所以法律要求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一个案件中特别是复杂的案件中要求把不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细微情节都搞清楚是不必要的如果这样要求势必造成该定不定该判不判的不良后果但是也不能马虎草率放松对证据的调

查核实无论是证明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的证据都要认真查对清楚使对每一案件的处理都建立在确实可靠的证据上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不是在刑事诉讼中一开始就能达到的因此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制作有罪判决时必须符合这个要求

而在逮捕拘留或立案时则有所不同

4、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也叫举证责任是指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义务证明责任问题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对民事审判中的举证责任确定了两条规则:⑴ 每一方当事人对其陈述中所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举证责任;⑵ 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不出证据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则败诉这个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形成了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一方负责的规则在英美法系的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告被告人有罪的原告人承担当法官对控告的证据不怀疑或认为不充分时控告一方如再提不出新证据即宣告被告人无罪释放被告人一般没有举证责任但在被告人反驳控诉的某些情况和法律推定有罪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转移到被告人身上被告人如果提不出无罪证据就推断他为有罪所以英美法系在审判前都要求原被告双方提出自己要传唤到法庭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提出其他证据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中证明责任是由检察官和法官来承担的因为他们依职权进行搜集提出证据而不以任何当事人建议申请提供证据为条件例如德意志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有拒绝陈述和沉默的权利审判时法官有权决定调查范围主动调取证据不受检察官和当事人意志的约束

证明责任也适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必须依职权有义务主动收集确实充分的有罪和无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司法机关来承担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种种证据。”这表明公法三机关有收集各种证据的证明责任公安机关只有查清主要事实才能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和法院只有搜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起诉和制作有罪判决被告人则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义务但有反驳控诉的辩护权利即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

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被告人对辩护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是完全必要的我们不能鼓励被告人拒绝回答问题和作虚伪陈述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

被告人负有证明责任司法机关不能以被告人沉默或作虚伪陈述作为有罪证据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处理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对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始终沉默或虚伪陈述在量刑时应是考虑从严

处理的因素这同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并不矛盾辩护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能歪曲事实虚伪陈述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发生把证明责任强加到被告人身上的不正常情况例如有的用刑讯逼供威胁的非法手段强迫被告人招供有的审讯人员讯问被告人时说:“你说不是你杀的人是谁杀的?”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原则上由自诉人负证明责任法院认为自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就可开庭审判法院认为自诉人所提的罪证不足可要求他补充如提不出足够的证据有权驳回自诉法庭应主动在庭内或庭外实地调查搞清事实不能消极地等待双方提供证据在反诉的情况下被告人也负有证明责任

5、自由心证制度

据考证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审判官自由判断证据的规定和实践了以后因其逐渐产生专横的弊端才用法定证据原则加以限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平均主义派提出的人民约法也提出了自由心证原则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经过激烈复杂的辩证和斗争,1790年法国宪法会议终于废除了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1808法兰西刑事诉讼法法典342条对自由心证制度作了详细规定继法国之后欧洲各资产阶级国家立法也相继确定了自由心证制度1877德国刑事诉讼法260条规定:“法院应根据从全部法庭审理中所得出的自由心证来确定调查证据的结果。”1892年沙皇俄国的刑事诉讼条例119条规定:“治安法官应根据建立在综合考虑法庭审理时所揭露的情况基础上的内心确信来裁判受审人有无罪过的问题。”其后这一制度也传到了亚洲明治初年的日本还实行断定有罪应根据口供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明治九年以后则改为自由心证制度中国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时期的法律也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如民国时期的刑诉法第269条规定:“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断之。”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院长夏勤也是这样解释自由心证的:“自由心证主义者无论何项证据法官以为可信则信之以为不可信则舍之证据力之强弱凭法官心理判断法律无规定主义也。”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对证据的取舍与证明力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自由是指法官凭良心理智判断证据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心证是指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做确信可见自由心证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及其取舍运用完全由法官凭自己理性的启示和良心的感受自由判断法官对案情的认定必须在内心深处相信自己的判断确实是真实的关于自由判断和内心确信的形式有的资产阶级学者认为确信是一种心理状态人通常受这种状态的支配而不加以任何检查并把这种状态作为裁判的根据还有的认为除了理性启示和良心的感受外确信是不知道有其他规律的也就是说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是自发的没有一定的规律可循自由心证制度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否定它比法定证据更易接近真实更具有科学性首先它的产生反映了除封建地主贵族以外各阶层群众反对封建司法制度的共同愿望是反封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对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起了积极的作用其次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变革如废除了刑讯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由控诉人负责举证责任等等所以说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不仅是证据制度史上而且也是刑诉制度史上的重大进步和革新再次自由心证制度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繁琐规则的束缚使法官有可能依照自己的生活经验业务经验和良心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查清案情正确裁判

6、关于沉默权规则的产生发展与限制 

沉默权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这一制度最早来源于英国英国17世纪的约翰·李尔本出版煽动性书刊案对沉默制度的确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642年在一个议会审理的十二主教案中沉默权被允许使用1688这一制度在英国开始推行。1912年英国裁判规则等成文法律对沉默权的内容作了明文规定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1966年美国联邦法院所判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Miranda v.Arizona)一案对沉默权的确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案发生在196333根据被害人指控这天夜里在回家的路上一个男人把她塞进车内强暴10分钟后将其释放根据被害人的描述警方逮捕了米兰达米兰达供述自己的强奸行为并在供认书上签字这份供认书和米兰达招供的情况在审判中被用作证据米兰达被判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被告的招供是否应该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被告认为在当时的环境下被告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的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并没有在身体上受到强迫但审讯的气氛”,以及审讯用的攻心战术给被告人造成心理上的强迫在这种场合下所做的供认可信度很低不能作为合法证据因此在逮捕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捕者以下权利:⑴他有权保持沉默;⑵如果他选择回答他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法庭的证据;⑶他有权在审讯时有律师陪同;⑷如果他没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指定律师米兰达一案极大地改变了美国警察办案的具体方法从此被捕者面对警察往往会保持沉默并聘请律师保护自己的权利经过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美国法院的诸多判例的发展沉默权规则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不可忽略的一部分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刑事诉讼的立法直接规定沉默权规则例如

德国刑诉法第136条规定:“依法他有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并有权随时地包括在讯问之前与由他自己选任的辩护人商议”,“对被指控人决定和确定自己意志的自由不允许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药折磨欺诈或者催眼等方法予以侵犯。”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供述”。其刑诉法第198规定:“在进行前项调查时应当预先告知被疑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识进行供述的意旨。”311规定:“被告人可以始终沉默或对于每个质问拒绝供述。”意大利刑诉法第64规定:“应当告知被讯问者他有权不回答提问并且即使他不回答提问诉讼也将继续进行。”此外保加利亚波兰南斯拉夫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刑事诉讼法律均有这方面的规定随着联合国不断确立推行刑事司法的国际化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最低限度人权保障标准的努力沉默权得到联合国许多文件的确认。1966年第1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14条第三项规定刑事被告人有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该公约于1976323日生效我国政府在1998年已签署该公约其生效正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1969年的美洲人权公约8条以及1985年的北京规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有沉默权的规定。1994910日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决议16条建议各国立法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从警察或司法机关进行首次讯问即有权知道受控的内容

但是就在沉默权规则确立不久反对沉默权的论点也已出现。1971英国刑事法修改委员会建议在有的情况下法庭可以因被告沉默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这被新加坡1977年刑事诉讼法所吸纳该法规定如果被告在被审讯时不回答警察的合理提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在法庭作证法庭可以作出不利于被告的推断在美国实行米兰达规则不久也出现了对其适用范围加以限制的问题如今如何看待沉默权规则已是我国刑事诉论制度改革面临的选择沉默权在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是法治文明的成果这是毫无疑义的实施沉默权制度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我国暂时不宜引进沉默权但这并不等于我国永远也不要沉默权当我国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达到一定的水平司法人员的素质提高到与执法需要相适应的水平先进科技手段在侦查犯罪中得到广泛运用犯罪率稳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时尊重和保护人权无论是守法公民的人权还是罪犯的人权都成为社会和司法首要的价值取向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二者得到高度统一时引起沉默权制度就瓜落蒂落水到渠成了任何制度都要根据情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当其不再适应历史需要的时候就要被新的更合理的制度所取代沉默权制度也一样适应历史的需要而产生根据社会的需要而变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还不能马上引进沉默权即使将来确立了沉默权也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政策性调整同样也要从实际出发无论怎样恐怕争论都是不可避免的

关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听证制度

为强化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诉讼民主和公正廉洁不断拓宽检务公开的范围方式和途径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原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处理意见及理由的综述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的陈述意见和

辨解以及听取听证员对案件的意见把有关的申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公开展示在与会人面前一方面可以增强诉讼民主有力地保护诉讼参与人对案件处理的知情权和辨护权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检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的透明度督促

检察人员公正执法廉洁办案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控申厅二OOO年五月二十四日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在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方面对听证会的形式内容组成人员及听证程序等作出了试行性的文件规定这对各地的实践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意义我们应以此规定为依据积极开展刑事申诉复查案件公开听证活动以保证刑事申诉案件复查民主公开公正地进行

目前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省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在高检院领导下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配合经过不懈的努力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均有突破性地进展但在办案过程中还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执法观念不端正存在着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人治代法治的现象一是少数领导持狭隘的法律工具主义观或指令办案或压制办案二是越俎代庖干预具体办案工作如某区办理一起人大代表案件报请区人大许可时

该人大领导以事实不清为由亲自牵头组成纪检等部门对此案重新调查核实区院通过市院报市人大几经请示汇报后人大拍板处理结果免予起诉免起诉文书打印好后该区人大主任竟在法律文书上签署同意免予起诉。(经济案件的复查干扰多难度大由于经济体制转型社会价值取向位移市场经济的商品价值观和等价交换原则也以不同形式冲击检察体制干扰检察机关的活动社会干扰渗透于刑事申诉复查的各个环节说情风盛阻力不断打电话打招呼写条子给具体承办人公正审查带来很大难度。(执法中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重一是有些发案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对有些非法扣押的款物不愿退回给有关当事人二是本级检察院控申部门对本院其他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明知有误也还愿提出相反意见造成一错再错。(办案人员忽视办案程序具体表现在:1、有些办案人员不按程序制定法律文书如没有立案决定书和有关的审批表缺少审批程序等。2、各种法律文书的内容格式不符合要求备案材料中缺少相关材料。(办案人员对法律条文的适用和对证据的审查不严格具体表现为:1、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效力等理解把握不清以法理解释和有关文件代替法律规定。2、重口供轻其他证据忽视对证据本身的证明不重视对证据本身的证明抓住次要证据忽视重要证据造成认定事实的错误。3、对证据的证明要求证明程度把握不准不注意综合论证和反复思考凡此等等不举枚举

对上述问题的解决的根本一方面要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另一方面从立法上要完善和强化检察监督权检察监督权本身的程序性和诉论性已明显弱于具有实体性的审判权和行政权如果此程序权力度又小则根本达不到监督的效果司法监督权的合理力度应该是使其可以及时有效地控制被监督权力才能做到有错必纠有错早纠有错会纠有错能纠端正执法思想排除社会干扰立法上的不断完善和办案人员严格执法水平的提高是解决当前检察机关申诉复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重要对策

对刑事申诉应否限制条件在理论上的探讨

[v5]目前理论界对刑事申诉是否应当限制一定的条件有几种不同的争论意见争论的范围既包括有关的理论问题也包括司法实践和立法完善的问题下面对此作以叙述

大多数学者专家对此都持肯定意见他们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申诉理由或根据以及其他条件未作任何限制是造成目前申诉多申诉率高的主要原因因此要对申诉量予以适当控制就需要由法律严格规定提出申诉的理由根据和其他条件至于这些条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意见不一

1、有的认为对申诉理由可作以下几种限制第一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明显不当第三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第四发现新事实新证据。2、还有的认为这些理由尚不够清楚明了应进一步明确为第一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证实主要犯罪事实或重要情节第二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是伪证假证第三发现了新事实或新证据足以证明判决或裁定对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第四发现在侦查起诉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故意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第五发现司法人员徇私舞弊作枉法裁判第六适用法律有错误导致罪与非罪不分此罪与彼罪混淆或者量刑畸轻畸重第七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3、另有一些学者专家认为除了上述理由之外还应对申诉规定一些其他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第一应严格规定申诉时效由于刑事诉讼法对申诉时效

未作规定因此不论判决裁定是何时作出的都可对其提出申诉这样势必造成有的申诉案件由于原判决裁定年代久远时过境迁申诉受理机关找案件材料难调查取证难作出处理决定难因此可规定判决裁定生效后5年内可提出申诉过此时效就不应按申诉处理第二应限制申诉次数目前存在的反复申诉重复申诉的状况与法律未对申诉次数作出规定有一定关系限制申诉次数在申诉受理机关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后不能再提出申诉是减少反复申诉的重要保证第三还应规定申诉人在行使申诉权时应履行一定的举证义务即申诉人应对自己所提出的申诉理由负举证责任应将有关的证据材料作为申诉书的附件一并递交受理申诉的机关第四应制定一些有关滥用申诉权的罚则即不仅对利用申诉诬陷他人作伪证或威逼他人作伪证的要明确规定罚则而且对不适时息诉反复申诉缠诉不休的亦应规定罚则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予以治安处罚并规定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关于这些问题目前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申诉应限制一定的条件不能任意提出理由是第一由于申诉所针对的判决与裁定是已生效的与上诉不同因此其所引起的程序上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如果使申诉与上诉一样无需提出具体理由和根据只需对生效判决裁定表示异议就使申诉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那么大量无理申诉会毫无顾忌地提出来如果说许多无理上诉的提出因为伴随着两审终审制度的实现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话那么大量的无理申诉的出现只会徒增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严肃性的怀疑并使申诉受理机关增添不必要的工作量并无任何积极意义第二限制一定的条件有利于使申诉程序制度化法律化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申诉权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公民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生效判决裁定有申诉权但如何行使这一权利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如果法律只是规定了权利而未规定如何行使那么只能认为这样的法律是不够完善的虽然不能苛求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对各种申诉权如何行使的问题作出规定但作为体现宪法有关原则性规定的刑事诉讼法则应对刑事案件中的申诉权如何行使问题作出规定这样才能使宪法的有关规定得到进一步落实第三现实中的需要目前无理申诉反复申诉等不必要申诉大量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与法律未对申诉限制一定条件有关的要减少这些不必要的申诉就需要对申诉限制一定的具有实质意义的条件对此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立法上的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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